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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有效防控药品安全风险,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日常监管教育,监督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监督企业、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购销药品时,认真核实供货方资质,索取发票,并建立真实、合法、有效的采购、销售记录。督促企业、医疗机构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不断强化其依法诚信经营的责任意识。
二、加强药品质量监管,突出监督检查重点
对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非法回收药品、执业药师“挂证”以及不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等突出问题,一经查实,要依法依规予以严处。
(一)对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非法回收药品,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依法处理。对非法来源的药品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二)对查实“挂证”执业药师,一律收缴其注册证,同时,将“挂证”执业药师信息逐级上报至省局,由省局统一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予以注销注册、公开曝光。
(三)对企业不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处理。
三、加大处罚力度,处罚落实到人
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企业,一律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医疗机构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企业、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四、加强部门协作,及时互通信息
对企业、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购销存情况进行彻查,积极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工作,对违法违规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向医保部门通报,作为医保部门评估企业、医疗机构是否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重要依据和参考,提升监管合力。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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